上海讯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讯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54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讯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彭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住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div>
原告上海讯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出的(2020)沪0118民初1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讯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9,427.10元;二、本案受理费2,488.50元,减半收取计1,244.25元,由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讯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前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款、诉讼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月华
审 判 员 沙袁媛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雪萍
书 记 员 唐雪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