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3672-1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71315368X。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甲马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76326964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振华街南运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0612655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550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5500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