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执27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科技支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辣贝尔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
被执行人: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科技支行与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辣贝尔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9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齐鲁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17001150400********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