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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科技支行、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执27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科技支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辣贝尔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 被执行人: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科技支行与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辣贝尔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9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科技支行向本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申请人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是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科技支行真实意思的体现,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