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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8民初2134号 原告:王某,女,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