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刘某、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8民初1589号 原告:刘某,女,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