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金鼎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四团。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被告金华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95541.2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费及窝工费4426867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利息281062元(12922408.24元×4.35%÷12个月×6个月。);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图木舒克金华商业综合体1号楼、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的主体封顶,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原告于2018年4月将被告起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后在庭审中经双方协商,原、被告就涉案工程总价、误工损失费及窝工费达成一致,确认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0234217元、误工损失费及窝工费4426867元,双方按协商约定的内容,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0元后,原告于2018年11月撤诉。撤诉后,依据确定的工程总价及误工损失费及窝工费共计24661084元,被告已支付11738675.76元,尚余12922408.24元未付,该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协议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金华房产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事实理由无争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2、原告提交的《工程合同总价确认书》、《工程索赔费用确认书》、《工程款付款协议书》各1份。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图木舒克金华商业综合体1号楼、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合同总价确认书》、《工程索赔费用确认书》、《工程款付款协议书》。《工程合同总价确认书》约定:1号楼总建筑面积13935.9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三层,地上**局部**17.25米,造价11798475元;2号楼总建筑面积8885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三层,地上**13.05米,造价7311239元;合同内补充部分,需调增的子目及造价为1124503元。《工程索赔费用确认书》约定:原告在施工期间,由于被告资金不到位,造成原告对工程无法施工,停工期间的索赔有工期停工导致的窝工索赔、工程机械设备索赔、工程中断索赔、工期终止索赔、工程材料和构件积压索赔、其他原因索赔;索赔金额4426867元,原告承诺以优惠的方式抵扣赔偿款内1026867元,索赔金额最终为3400000元(4426867元-1026867元);被告在规定日期前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方式一次性付清赔偿款3400000元,如果被告在规定日期前赔偿款未能全部还清,原告将收回优惠条件,以4426867元为最终索赔款数额。《工程款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于12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3000000元,剩余工程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清;如被告不能按期付款,将支付违约金,按所欠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被告不能按期还款,根据工程索赔费用确认书内容,原告将收回优惠条件,以4426867元为最终索赔数额。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495541.24元;
二、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误工损失费、窝工费共计4426867元;
三、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810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021元,由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红梅
审 判 员 曾 辉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红丽
书 记 员 刘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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