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英华万达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402民初97号
原告:姚玉霞,女,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尼勒克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22小区1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英华万达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2栋1单元15层1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姚玉霞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英华万达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姚玉霞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玉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玉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1元,由原告姚玉霞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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