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823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焉耆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焉耆县。
被执行人:程效炼,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五路22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程效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82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龙
审判员***·克合热曼
审判员都格加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