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方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泰安方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济宁纽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0财保223号
申请人:***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稻香街与105国道路口丽水嘉苑24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49360899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德水,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纽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镇八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813812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纽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纽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纽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