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91财保21号
申请人:齐鲁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阳光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齐鲁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鲁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13839.28元,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鲁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13839.2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鲁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孟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