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大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肥城大旗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5589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大旗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彬与被告肥城大旗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彬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 审 判 长 周映审判员** 审 判 员 雷  元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大  威 书 记 员 董  昫  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