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4746号
原告:李孝兵,男,1971年11月20日生,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丹,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0288936B,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73号。
法定代表人:谈怀华。
被告: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永丰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20214MF4992427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新丰苑二区95号101室。
负责人:陈冰。
原告李孝兵与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永丰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孝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孝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逢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