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6民初1000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73号。
法定代表人谈怀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下发了(2021)黑0826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2)黑08终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桦川县人民法院(2021)黑0826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发回桦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