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26号
申请人: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02889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CL35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娟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