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2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02889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诉前调确2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0.00元),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81诉前调确2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