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9民初275号
原告:嘉祥县尝君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9MA3D4UGBX5。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土山桥村东。
负责人:盛红星,系该厂厂长。
被告:台州慷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DU4LT8G。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梅岙村。
原告嘉祥县尝君机械厂与被告台州慷曦实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嘉祥县尝君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付清原告为被告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额:23008.84元。2、付清剩余货款50000元。3、3个月设备资金周转利息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0日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五台设备购买合同,合同总价365000元。由于被告等各种原因导致发货日期延期发货。经协商2019年8月26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00000元,税额23008.84元。2019年9月10日发货装车,5台设备发往被告所在地浙江台州三门县浦坝镇,经双方协商按合同同意、货到在卸货前付清货款。2天后5台设备到了目的地、被告又拒绝付清货款,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付货款的一部分、被告说资金没有到位余额(73000元)过几天再付。当天下午在被告所在地卸货5台设备。经双协商同意,被告另找安装人员调试、安装设备,被告另找安装人员,每台设备30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安装人员。随后一个月期间多次要求被告付清货款或者部分货款也行,总以钱没到账为由推迟。一个月后原告不再配合被告,多次协商被告都不同意(微信沟通)为了要回剩余货款,原告无奈之下找法院提起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通知后,原告至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因此,原告所列被告属于不明确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嘉祥县尝君机械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