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宁源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三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京宁源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三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南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南京宁源雕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京宁源雕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武,南京三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源雕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三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南京宁源雕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宁源雕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宁源雕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裴光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纪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