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4534号
原告:仙桃市恒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仙监公路纺织南路。
法定代表人:荣绪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上冯路5号2栋四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罗仙云。
原告仙桃市恒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仙桃市恒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仙桃市恒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梦莲
书 记 员 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