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281民初1107号
原告:湖北天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授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3栋2层01室-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聚建设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上冯路5号2栋四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诉被告腾聚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聚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3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4656.86元(以23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从2022年2月15日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在分包武汉市××(汉阳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后,意与原告合作施工,双方口头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前期预付款23万元。但在签署施工合同过程中,该项目承包方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宏建设)对于项目合作公司有硬性要求,合作公司必须成立满两年才有资格参与该项目改造施工,因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才注册成立,尚不具备满两年的条件,无法签订施工合同。随后,原告即介绍了湖北合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家建筑)与被告进行洽谈,并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合家建筑也与博宏建设签署了施工专项合同。因原告并未实际参与该项目施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23万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该款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腾聚建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后,提交了相关证据复印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被告认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系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及对外承接市政工程、道路工程等经营企业,于2020年3月28日注册成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2021年间,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得知被告腾聚建设公司在分包武汉市××(汉阳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项目,意向与被告腾聚建设公司进行合作,并与被告腾聚建设公司的管理人员***口头协商合作意向,承担被告腾聚建设公司前期投入的涉案工程项目动物园费用23万元。
2021年11月9日,被告腾聚建设公司收到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款项20万元后,向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出具《动物园费用明细》,并在明细确认动物园非洲馆5月-8月相关费用合计231824元,已收到付款20万元。2022年2月14日,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向被告腾聚建设公司付款3万元。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不具备相关的建筑工程资质导致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未能签订。事后,被告腾聚建设公司将其承接的上述工程分包给湖北合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原告天授建筑劳务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退还款项,但被告拒收。被告催讨上述款项无果因而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包括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涉案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后,因原告不具备建筑工程资质,导致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合同,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因此支付的款项,从而减少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未能退还,存在过错,其占用涉案资金的期间利息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可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款项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原告主张返还预付款项并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提出涉案款项属于货款,不应退还的抗辩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百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天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款2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410元,由被告湖北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