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材料(武汉)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314号 原告:某某建筑材料(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筑材料(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材料(武汉)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材料(武汉)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意向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筑材料(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某建筑材料(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