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8173号
申请人:无锡福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经贸路82号2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联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凤宾路优谷商务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福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联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联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