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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4民初3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中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与团结路路口中国黄金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07月0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左店乡左店大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02月0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给付12,200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虽不是合同相对方,但被告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单位,其向原告已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2,200元。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曌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 人民陪审员 洛桑嘎旦 人民陪审员 阿旺加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加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