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4民初7号
原告:**现,男,1974年0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人城郊乡***村南**自然村5号院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7406150592。
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21966525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与团结路路口中国黄金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4PH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07月0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联合村港东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07090713。
被告:***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左店乡左店大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97GP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02月0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后湾村七社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602078216。
原告**现与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现以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给付诉讼请求的全部数额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虽不是合同相对方,但被告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单位,其向原告已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4,200元。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新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曌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现负担。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
人民陪审员 洛桑嘎旦
人民陪审员 阿旺加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加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