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东方浩宇科贸有限公司

周口市东方浩宇科贸有限公司、周口豫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东***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1027848P。
法定代表人:陈保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行政新区花园路与力神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21MJY3984510。
法定代表人:张博淇,职务:院长。
周口市东***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豫东医院买卖合同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豫1621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口豫东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口市东***科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400000元。因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五、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情况。
六、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本案不是首次查封,不能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0元,本案债权尚余40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东***科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