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87号之一
原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J1RN5G,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明珠广场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卢琴,执行董事。
原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7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127元,由原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