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248号
申请人: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J1RN5G,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明珠广场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生,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GUJG41X,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沙会则村新嘉园小区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孙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93000元,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保函,保险金额为293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罗号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29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