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J1RN5G,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明珠广场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卢琴,执行董事。
申请人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98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