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

128某某与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28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笃清,扬中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明珠广场北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于2021年3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适格的主体,该公司并未与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原告受伤时并非系为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并提交了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配电35和110KV变电站管型母线供货合同一份,原告未能举证证明2019年4月1日其受伤时系为被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故原告以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进行赔偿属于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倩
书 记 员 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