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唐能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与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580号 原告:上海唐能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唐能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唐能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唐能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唐能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