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1844号
原告:南京瑞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15981K。
法定代表人:许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辛堡村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2268486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副总经理。
被告:***,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南京瑞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瑞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南京瑞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瑞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南京瑞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智新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