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0184号
原告:恒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58号2幢202室下城区绍兴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
委托代理人:沈建敏,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世联集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站西子国际大厦2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垒建设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杭州世联集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世联集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恒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