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等与被告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247号之三

原告:***,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戴丹群,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女,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路6号-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建凤,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威,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282元,减半收取100141元,由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宠俊

人民陪审员  毛雅青

人民陪审员  荣保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