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560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所街****。
法定代表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丹群,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南京浦口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南京浦口区。
被告: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路**83iv>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佳,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55元(减半收取405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27.5元,由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慧萍
人民陪审员 卞得丽
人民陪审员 苏保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曹玮群
书 记 员 解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