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等与被告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560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所街****。

法定代表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丹群,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南京浦口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南京浦口区。

被告: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路**83iv>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佳,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55元(减半收取405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27.5元,由原告***、***、南京图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慧萍

人民陪审员  卞得丽

人民陪审员  苏保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曹玮群

书 记 员  解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