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229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保全人:姚世荣,男,1986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保全人: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路6号-83。
被保全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被保全人:南京工瑞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
被保全人:泰安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街道新城路088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姚世荣、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工瑞开源投资有限公司、泰安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