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工瑞开源投资有限公司、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44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郭墅镇沿川村一组9号。
被保全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被保全人: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小区别墅区45号。
被保全人:南京工瑞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幕府东路××号。
被保全人: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星甸街道××-83。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肥城市××办事处××家××村。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工瑞开源投资有限公司、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宏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工瑞开源投资有限公司、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