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5民初1720号
原告:武汉然浩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1号烽火机电大市场内C1区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朱家亭特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然浩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艳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然浩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然浩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武汉然浩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