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11892号 原告:中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商贸物流开发区***以北、大彭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