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沿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严耀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俊,江苏严耀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如林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正在办理当中,其根据庭审中法庭释明,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赔付后,如没有获赔部分,再另行主张权利。故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如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如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