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3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宁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层。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中,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严耀帮,江苏严耀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严耀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主动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嘉天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