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与某某、大连金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大连金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矫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上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大连金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本案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从林地和其承包地取土,致使其进入承包果园道路受损,影响其对樱桃园的正常管理,导致其经济损失,故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3月,原告***与***、宋有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包经营樱桃园。但指控各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19年,从时间上看,取土行为在前,果园承包在后,如何侵权事实不清;2、***作为原审原告在起诉侵权时,应首先提供原审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及侵权行为与其财产受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据。本案中,***主张被告上山取土挖坏其去果园的道路,影响对果树的正常管理,并造成果树减产,***应就事发前如何进出果园对果树进行管理,各被告何时在何处挖土,对其带来哪些不利影响提供证据;而不是以被告是否存在挖沙行为作为举证重点;3、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依据是由鞍山绿洲林木果业技术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该鉴定未按最高院要求在“辽宁省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其次,该鉴定意见书是在***诉吕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案件中提出的,后***撤诉。在本案中,其他被告对鉴定情况并不知晓,直接采用其他案件的鉴定结果,在程序上剥夺了其他被告的相应权利;最后,从该鉴定机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上看,其只具备对果树技术、价值评估方面的资质,并不符合本案鉴定要求。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元,上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如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