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1执8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福音社区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裴贵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裴贵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裴贵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江淮牌汽车(已注销)、**×××××福田牌汽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4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85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江淮牌汽车(已注销)、**×××××福田牌汽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4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