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856号
原告:南京浩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高庙村。
法定代表人:汪开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孟旭,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福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家华,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浩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原告南京浩旷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会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赵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