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7257号
原告:李学珠,男,1959年10月20生,汉族,住江北新区。
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新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平守金。
原告****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学珠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珠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珠撤回对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李学珠负担。
审判员 黑长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