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1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351号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30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X0900557XO。
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7日立案。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8.00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