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3293号
原告:***,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平守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如娟诉被告***、南京永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黑长保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