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0)鲁0685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42828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1日向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428309元,执行费5954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