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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3人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3人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685行初4号
原告:***,女,1954年3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原告:***,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北京市。
原告:***,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招远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招远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志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