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0751号 原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盛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