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谦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1034号 申请保全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北考家。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路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保全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保全人:***,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仙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